高雄市體育會攀岩委員會組織章程
高雄市體育會攀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高雄市體育會攀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依據高雄市體育會
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組織之。
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高雄市體育會提倡本市體育為宗旨,以推動攀岩運動,增進國民健康
發揚民族精神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昌裕街 94 巷 11 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推動全市攀岩運動事項。
二、秉承高雄市體育會之指導辦理全市性比賽事項。
三、協助並指導各區體育會舉辦區級性攀岩比賽。
四、承辦全國攀岩協會委託之全國性比賽。
三、協助並指導各區體育會舉辦區級性攀岩比賽。
四、承辦全國攀岩協會委託之全國性比賽。
五、選拔及訓練本市代表隊參加全國之比賽事項。
六、指導各種有關攀岩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七、辦理各機關社團託辦攀岩運動推展事項。
八、促進攀岩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辦理邀請國外攀岩運動團體一般性訪問及派遣本市選手出國訪問及參
加一般比賽事項。
加一般比賽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會為高雄市體育會會員,對外均須使用【高雄市體育會攀岩委員會】全銜名
稱,對上級機關行文須以高雄市體育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市體育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其認
期與高雄市體育會理事長同,至改選下屆理事長就職時止。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一人、委員十人,均由主任委員遴聘,並組
織委員會,任期與主任委員同。
主任委員獲聘後,須在一個月內聘請委員並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第 七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函請高雄市體育會
備查,綜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八 條 本會為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下設總務、競賽、輔導、財務、裁判、
連絡、場地等各組,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遴選並請主任委員核
定,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受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指示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之。
第 五 條 本會為高雄市體育會會員,對外均須使用【高雄市體育會攀岩委員會】全銜名
稱,對上級機關行文須以高雄市體育會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市體育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其認
期與高雄市體育會理事長同,至改選下屆理事長就職時止。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一人、委員十人,均由主任委員遴聘,並組
織委員會,任期與主任委員同。
主任委員獲聘後,須在一個月內聘請委員並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第 七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函請高雄市體育會
備查,綜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八 條 本會為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下設總務、競賽、輔導、財務、裁判、
連絡、場地等各組,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遴選並請主任委員核
定,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受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指示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之。
第 十 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本會舉行該屆首次全體委員會議,須報請高雄市體育會派員列席指導。
第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第 十二 條 本會各組之業務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會所需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二、政府之補助。
三、本會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十四 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須製作會議紀錄留存;重要記錄列入移交。
第 十五 條 本會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其年度工作
計畫及競賽成績送高雄市體育會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應列入移交。
第 十六 條 本通則經高雄市體育會理事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
第 十七 條 本通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各單項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建議高雄市
體育會提出理事會議通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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